中国网财经5月16日讯 以“金融战疫,共克时艰”为主题的2020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特别策划今日在线上举行,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高级法官肖凯与会发表演讲。他介绍,上海金融法院在2018年的8月20日正式揭牌成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政府三家共同向深改委申请设立,成立到今年4月份已经审结了10630件案件,涉案的标的总额已经达到了2277亿余元,整个案件的审理效果非常好。
他指出,在目前金融进一步开放的条件下面,我们的金融法治可能还需要在以下的这三个方面进一步的加以完善。
一,我个人觉得是在金融开放中怎么样能够更多的确立我们国内的,中国司法机构对于涉外金融纠纷的管辖权,在这一块尤其是我们“一带一路”的项目,像亚投行、金砖这些对外合作和跨境交易当中,我们应该让独立当事人来协议选择我们法院进行管辖。
第二,是要进一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体系,因为案例能够更加灵活的适用金融市场的创新,所以更多的纠纷在司法案例当中的体现,由司法判决来做出一个规则的明确,它比立法的修改能够更加及时的适应金融市场。
第三是要进一步创新金融审判运行机制,这当中尤其是要进一步的推动我们所说的在诉讼、调解、仲裁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样就能够使得上海金融法院在金融纠纷解决方面成为各个当事人愿意选择的诉讼优选地。
以下为部分演讲实录:
时间关系我想讲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为什么我们要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第二是我们设立了一个怎样的金融法院;第三是在目前提升资本市场法治化水平的一年多的时间当中,上海金融法院到底做了哪些探索?最后是在持续的金融开放的条件项下,我们金融司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哪些内容?
一、为什么要设立金融法院?
我们都知道目前上海金融法院是全国第一家设立的,也是唯一的一家金融法院,像国际上以la porta教授为代表的法律和金融学派的实证分析都认为,法律、司法制度和执法的机制都支配着金融交易,保护投资者金融履行的实体经济能更好的激励金融的发展,而且从全球市场来看金融法治的环境已经成为衡量国际金融中心是否具有竞争力的一个很重要的基础性的条件。那么无论是在纽约、伦敦还是在迪拜这些金融中心当中都有适合各自条件的这样一些金融的专门审判的机构。我们看到,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提请全国人大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报告当中提出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目标,就是要健全完善金融审判的体系,来营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的法治环境,从而促进经济和金融的良好循环和健康发展。
上海金融法院在2018年的8月20日正式揭牌成立,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政府三家共同向深改委申请设立的,很快得到了深改委的批准,8月20日正式揭牌成立了。
第二方面,我们来看看所成立的金融法院是怎样的一个独一无二的金融法院。
我们可以看一下主要有这样几点,第一,是金融领域的专门法院。在金融法院成立之时,最高人民法院就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做了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核心是所有金融民商事案件和金融的行政案件都是由金融法院集中管辖。而且,涉及金融基础设施的案件以及去年专门就科创板的案件当中也做了一个由金融法院来试点科创板的集中管辖。
第二个是金融法院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最新成果,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内设机构非常精简,只有6个内设机构,其中4个是业务部门,目前的法官一共有28名,去年从成立到今年的4月份已经审结了10630件案件,涉案的标的总额已经达到了2277亿余元,应该来说整个案件的审理效果还是非常好的,所以在去年全国的十大民事行政案件当中,十大执行案件,十大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典型案件当中都有金融法院的案件入选。
第三块我想花时间再来介绍一下,在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的金融法治水平方面,上海金融法院做了哪些机制的创新,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我们首创了一个证券纠纷的示范判决机制,这个是创建了一个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的全链条纠纷解决机制,那么所谓的示范判决,就是在我们所处理的将近一半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当中,每个案件都可能涉及到几百甚至几千的投资者,这样一个群体性的纠纷怎么样能够有一个便捷、高效、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加以完善,我们借鉴了域外德国的司法判决的做法,也就是从当中选择具有共通的事实争议点和法律争议点的案件,我们先行判决,同时来推动在后续平行案件的调解的解决,这样的话就能够有效的去化解降低中小投资者的维权的成本,同时能够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来统一立案裁判的标准,提高我们司法裁判的效率。我们首例的判决方正的案件当中,平行案件中有37件案件很快得到了解决,几千名投资者获得了比较高的赔偿,大概在七千多万。
第二个机制就是我们近期出台了全国首个证券纠纷诉讼代表人机制,目前监管部门对于资本市场的违法行为采取了严监管和严格追究责任的高压态势,对于投资者来说这样一个严格监管的措施,怎么样能够在民事赔偿当中使投资者真正获得损失的填补。诉讼机制中《民事诉讼法》的“代表人诉讼”和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关于引入的特别代表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集团诉讼怎么样能加以延用,在司法实践的操作中,将这些流程进一步规范化,所以我们专门制订了全国首个证券纠纷的诉讼代表人的机制,其实就区分了两种,一种是普通代表人的诉讼,另外一种是我们中国模式的所谓的集团诉讼或者特别代表人的诉讼,是由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征集50名以上投资者的代表权限,他就能够代表所有的受到该次侵权行为的投资者来向法院提请诉讼,这就是一个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方式,这样的话就进一步的补强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机制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功能。
在我们诉讼代表人机制中,我们也对线上的纠纷解决做了诉讼信息化的升级支持,使之能够更加便捷的方便投资者,能够通过线上的方式登记参加,行使相关的诉讼权利,同时我们法院跟相关的证券登记结算部门来进行损失核算数据的对接,这个都对我们下一步完善适合我们国情的证券侵权民事诉讼的机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第三个我想介绍一下的机制就是我们在服务保障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改革当中做了一些在司法实践上的进一步的探索,其中在去年科创板和注册制进一步的正式的开板之后,我们的意见中进一步的加大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比方说可以申请“调查令”的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我们准许案外的专业个人和组织公开提起意见,使得司法部门能够为市场和法律界得到一个更好的公认。我们更加强化了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追偿,尤其是落实优先来填补投资者的损失,就是民事赔偿是优先的,同时对于个人、董监高负有赔偿责任的话,我们在执行的过程中加以优先的执行,换句话说更多的是使得违法者能够得到追究与惩处。
最后一个,我们在去年年底进行的一个探索,在资本市场方面,大宗股票场内化的交易,我们跟上交所共同合作,开发了一个场内的大宗股票执行机制,最大的一个优点就是把过去网络司法拍卖场外交易模式转移到了场内,能够便于监管,同时能够区别司法强制处置和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监高对于自己减持的司法方式上面能够把它纳入视角范围,这就是我们在过去一年多在四项创新中所做的探索。
最后,在目前金融进一步开放的条件下面,我们的金融法治可能还需要在以下的这三个方面进一步的加以完善。
其中一个,我个人觉得是在金融开放中怎么样能够更多的确立我们国内的,中国司法机构对于涉外金融纠纷的管辖权,在这一块尤其是我们“一带一路”的项目,像亚投行、金砖这些对外合作和跨境交易当中,我们应该让独立当事人来协议选择我们法院进行管辖。
第二是要进一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体系,因为案例能够更加灵活的适用金融市场的创新,所以更多的纠纷在司法案例当中的体现,由司法判决来做出一个规则的明确,它比立法的修改能够更加及时的适应金融市场。
第三是要进一步创新金融审判运行机制,这当中尤其是要进一步的推动我们所说的在诉讼、调解、仲裁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样就能够使得上海金融法院在金融纠纷解决方面成为各个当事人愿意选择的诉讼优选地。
以上就是我个人对于金融法院一年零八个月时间的探索的简单介绍。把话筒再交给主持人。谢谢!
来源:中国网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