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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省级总代理合作协议

2020/5/30 23:33:51发布125次查看

甲方: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信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推动甲方“城乡垃圾lj五化处理技术”及设备在       省的销售推广达成合作,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代理条件
1.乙方必须是注册合法的公司或经营单位或信誉良好的自然人,具备一定的政府资源和经济实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企业有关资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具备履行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资金能力。
4.省级代理费用为30万-50万,该用费用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后,合同开始生效。(合同生效后,代理商才能以甲方省级代理的名义对外宣传。)
第二条 代理及授权范围
1.代理范围:乙方代理推广销售的区域范围为       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越出上述代理省级进行推广销售活动。因乙方违反此条款而产生的经济和法律上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2.代理期限:乙方代理期限为 两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双方可于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续签,否则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三条 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正式授予乙方代理“城乡生活垃圾lj五化处理技术”及设备省级推广销售的代理权。代理授权书详见附件。
2.甲方负责对乙方所承接的项目给予技术支持。并提供所需的技术资料(国家环保政策1本,城乡垃圾处理一百问1本,工作指南1本,项目建议书100本。)
3.甲方为乙方提供宣传资料样品。(彩页200份,推广资料u盘一个。)
4.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技术及设备宣传推广,指导协助乙方销售推广,使乙方限度占领市场,共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5.甲方有义务及时向乙方通报新技术及设备的情况、设备特性及有关信息,以便乙方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的方案。
6.甲方在乙方代理的所在区域内,将已有的潜在客户资源移交乙方。
7.甲方提供给乙方一份公司统一销售出厂价格表,详见附件。
第四条 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具备独立签约条件且有能力在该省拓展业务,不得代理销售与甲方相似的设备。
2.乙方负责进行商务谈判、商务签约等各项商务工作。
3.乙方承接的垃圾处理项目必须由甲方来完成,不得转嫁与第三方。
4.乙方应负责协助甲方收回设备销售合同规定的付款进度的应收款项的收款、结算等事宜。
5.乙方承担支付各种提成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税费。
6.乙方同意,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予以转让或转移给他人。
7.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在      省外开展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工程任何相关业务。
第五条 省代理费及支付
1.省代理费:地区不同相应的代理费不同,区间值为人民币30-50万元。东部地区人民币50万元;中部地区人民币40万元;西部地区人民币30万元;乙方一次性将代理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2.支付方式:乙方一次性将代理费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如合同签字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省代理费人民币    万元,甲方视乙方放弃合作,本协议自动终止、作废)。
3.乙方支付的省代理费,该款项在代理区域内项目合作成功后退还。
第六条 项目承接及设备销售提成
1.项目承接提成
乙方成功承接一个项目(业务对接主体为一人),项目承接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协助到项目建成运营,具体以《特许经营协议》中垃圾保底量为准,其提成为人民币6000元/吨。根据乙方选择,不要业务费提成,可转换为项目公司5%的股份。
2.设备销售提成
乙方成功介绍一笔业务(业务对接主体为一人),前期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协助甲方与采购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甲方按设备采购合同总额的5%给乙方提成。
第七条 提成支付方式
1.项目承接提成付款方式
乙方***终促成甲方与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乙方开具劳务费发票给甲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0%;项目正式开工建设、乙方开具劳务费发票给甲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30%;所有手续、批文办齐,乙方开具劳务费发票给甲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20%;项目竣工,乙方开具劳务费发票给甲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30%。
2.设备销售提成付款方式
乙方成功促成甲方与设备采购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并且甲方收到设备采购方支付的设备款项及甲方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开具劳务费发票给甲方,甲方按照采购方付款进度支付乙方设备销售提成。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其它
1.本合同之内容仅限于合作双方内部知情,因合作双方任何一方泄露合同内容所造成的后果,由泄露方承担一切责任。
2.在甲方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寻求其它厂家私自模仿、制造出售甲方的产品,否则即视为乙方违约并侵权,乙方应赔偿甲方直接和间接损失。
3.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承诺不向其他商业机构或个人透露与本项目进度、价格及商务渠道等有关的任何信息。
4.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商业行为和法律行为及经营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lj五化处理技术设备及项目推广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诸甲方所在地上海浦东人民法院仲裁解决。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并且代理费成功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后生效。
附件为,甲方统一销售出厂价格表及代理授权书。
联系电话:021--38682976         17621820235        13661498597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901号1号楼301-304室

上海季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宋女士
13564770976
上海 上海 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901号301-3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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