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规一刀切,严格死守“10%”
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2012年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均严格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八)同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1.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
2.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当初立法者或是考虑到如果没有这个“10%”的限制,管理费用就无法控制了,可能会造成善款的滥用。但在实际工作中,民间很多基金会的运作成本是很高的,特别是在人力部分,总支出的10%远不能满足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发放。不区分组织形式,资产规模,公募与否,一刀切的规定方式,已不适应慈善组织类型多样化的实践需求。
新规设置差异化标准,适应不同组织需求
2016年《慈善法》出台后,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尤其是非公募基金会根据上年末净资产额的高低有不同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