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食品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天津兴业祥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告诉你!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药物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7)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拆包回料是食品行业的一种说法,是指将回收食品(包含过保质期食品与未过保质期食品)作为原料再次生产加工的行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回收食品不得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故我们可以认定回收食品不在食品原料的范围,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掺入的行为,属于掺入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回收食品经过拆包后回料的过程,若含有毒、有害物质,比如明显腐烂变质、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进行回收后,作为原料掺入,再次生产出新食品的行为,符合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若回收食品本身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未达到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客观要求,则应考察案件情况,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予以生产、销售,达到法定情节,则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9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的要求,督促食品添加剂
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现就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要求通知
一、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要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管理制度,并将企业的自查记录以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和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
二、依法行政,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市局食品生产处、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中心)、市局政务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审查标准和工作程序办理许可。一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暂行)》(京食药监〔2015〕31号)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规定,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严禁准予生产许可。二是要求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如实提供产品工艺、原辅材料和配方材料,尤其是原辅料、生产工艺、产品名称和检验方法等必须与标准规定一一对应。三是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要求对已获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因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原配方改变或增加新的配方提出的变更申请,应当提交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新组成在内的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并提交试制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重点审查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是否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是否科学合理等。四是要强化许可核查人员管理,完善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核查人员管理规范,落实核查人员许可核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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