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这一交易模式。在售后回租模式下的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交易中所涉之融资款,就是承租人将其名下之租赁物转让给出租人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买卖价款(售后回租模式下的融资租赁交易在财务上,属于典型的“融资性交易”)。也正因为融资款等于租赁物转让价款这一特点,售后回租模式,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之“融物”与“融资”的双重属性。然而,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在操作一些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对于所涉之购买租赁物的转让价款(即融资租赁的融资款)的数额如何确定,各家融资租赁公司存在不同的做法,因此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和争议。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至2020年期间,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动态频发,“立法”成果丰硕: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系对我国民商事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影响的,能够反映司法政策和司法倾向性意见的司法政策性文件;2020年5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系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职能自商务部划转至银保监会后,监管机构首次发布的,专门调整和规制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的部门规章;2020年5月28日,万众期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正式公布。《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中国将全面进入所谓“后《民法典》”时代。前述这些“立法”活动,能够在不同程度反映:立法者对金融管控的态度;政府及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态势;最高审判机关对民商事审判活动的司法政策。而作为我国民商事交易活动、类金融业务的一类的融资租赁活动,《民法典》《九民纪要》《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也必然会对我国境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本文将对前述之各家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就租赁物转让款的定价方式上所存在的几种常见的问题、争议,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结合《民法典》《九民纪要》《暂行办法》生效、出台后的新形势,给出相应的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