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提高奖励标准的核算比例。对于财产转让所得中股权转让所得的核算比例不再按照25%进行折算,参照《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前七项税种核算方式执行。
第二条 鼓励单位与个人直接经济贡献挂钩。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按照《补充规定》第四条奖励标准比例的100%发放人才奖励:
(一)单位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占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比例超过(含)20%的;
(二)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除以上规定外的其他单位按照奖励标准比例的50%发放人才奖励。
第三条 鼓励单位诚信经营。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不予发放人才奖励:
(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D级纳税人且被处以三次及以上税务行政处罚的;
(三)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完善人才奖励标准。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上一年度直接经济贡献超过1万元(含)人民币的,按20%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的,按32%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按40%的比例给予奖励。
对于什么样的企业是符合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认定条件一直都是创投企业的小伙伴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今天合泰企业为大家带来了最新讯息: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合伙制企业,可申请认定为《补充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类企业:
(一)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二)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合伙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三)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字样,从事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的合伙制企业。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是指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须工商登记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以及投资于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的业务。
有了条件,还需要再多一步非常重要的申报工作:
大家还需要在2019年1月2日至2月28日提交材料申报认定,如若超期或未能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认定的结果将会损失50%的补贴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