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发布。《办法》将对在深圳设立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进行分档资金奖励,最高可达600万元。据悉,《办法》将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对总部型企业的定义和认定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则是指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以上符合相关要求的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均可申请认定,由深圳市商务局予以认定,并颁发证书。
同时,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型企业,按照新设或增资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分档奖励:对2000万-3000万美元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3000万-5000万美元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600万元(人民币)奖励。企业在获得资金奖励后5年内须持续满足总部型企业的认定条件。
此外,深圳还将推出相应的研发优惠、简化出入境手续、人才引进、人才培训、贸易便利、监管便利等专项举措。
深圳是外商投资的热门城市。2020年全市实际使用外资超86亿美元,占全国比重约为6%。深圳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世界500强企业来深投资情况分析,已有累计近300家世界500强企业来深投资,跨国公司来深设立总部存在较大潜力。政策出台后,一方面可稳定已在深投资的跨国公司;另一方面可对这些尚未来深投资的百强企业增加来深投资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