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进行信息公开的依据是什么?
答:(1)认定或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的基金会进行信息公开要遵循《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2)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也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具体可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相关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会公开的基本信息包括什么?
答: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应当公开以下信息:(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另外对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应公开:(一)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二)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基金会年末净资产能否低于原始基金?
答:不可以。(1)从民政部门管理的角度以及机构发展的角度来看,净资产低于原始注册资金,会影响到基金会的年检年报结果。(2)原始基金作为基金会的登记事项,表明在基金会的登记证书上,原始基金发生变化,基金会要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