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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实现公司员工股权激励?
答:现实中,公司实现员工的股权激励无非两种方式,一是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二是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相较而言,第二种方式更易保障公司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因股权激励的实施而逐步丧失,直至大权旁落。
持股平台一般也有两种形式,一是公司形式,二是合伙企业形式。而利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被认为是最优的选择。其优势在于:
1、创始人或其指定的人员作为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从而掌控了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权的表决权;
2、作为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创始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用劳务而非现金出资,节约财务成本;
3、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被激励员工作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就通过持股平台而取得的收入(尤其是持股平台转让被激励股权而取得的收入),仅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了以公司形式作为持股平台时,持股公司层面以及被激励对象作为持股公司股东层面的双重税收。
在设计有限合伙企业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人数。《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数量不能超过50人。如果公司预计未来享受期权的员工较多,可以成立多家有限合伙企业,这几家有限合伙企业既可以同时成为公司的股东;也可以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另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而另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公司股东。
2、协议。《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合伙协议。由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是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因此,在合伙协议中,除了应当载明《合伙企业法》第18条、第63条规定的事项,还应就如何保证有限合伙企业充分发挥员工股权激励作用,保证公司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的持续不丧失,作出相应明确的约定。
3、出资。《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值得注意的是,与设立公司不一样,普通合伙人是可以用劳务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更为重要的是,为了保证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作用的发挥,不但要预设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还要预设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