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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要点: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是指对于个人合伙企业,应先按各自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再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因此先分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与利润分配有关。
单位按合伙协议比例向各合伙人分配利润时,各合伙人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属于代垫税款性质。
2.合伙人从两处以上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的处理
财税〔2000〕91号第十二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本法规第六条第一款法规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3.合伙企业纳税方式
财税〔2000〕91号
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4.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
政策: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除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外,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5.个人合伙人间接投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票的税务处理
个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投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票,是否适用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目前暂不明确。一般认为,考虑到合伙企业非独立的纳税主体而言,更倾向于适用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
6.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
财税〔2000〕91号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属于91文所规定的财产转让收入,应并入到合伙企业的当年应纳税所得,再按比例分配各合伙人,属于法人合伙人,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个人合伙人时,作为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