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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优势与法律建议
一、 公司制持股平台和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组织形式
1、公司制持股平台组织形式
公司制持股平台的比较普遍,在此不再赘述。实务中,较多的上市公司通过自然人-控股公司-拟上市公司进行搭建。
2、 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组织形式
2007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诞生了一种新的组织体:有限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LP)与普通合伙人(GP)共同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线连带责任,享有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权。
在这种架构下,股东通过搭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再由持股平台控制核心公司。
限于篇幅限制,本文暂不对两种持股平台运作模式的优劣进行探讨。
二、 从税收角度看两种股权架构的差异
公司制持股平台和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的税负主要发生在股息、红利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两个环节:
1、 股息、红利角度看二者的纳税差异
2、 当核心公司分红时:
(1)公司制持股平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持有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足12个月的情形外,为免税收入,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故持股平台从核心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系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持股平台将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再次分配给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应按股息、红利税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2)有限合伙持股平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
综上所述:在股息、红利所得税税负方面,两种持股平台没有差别。
2、 从股权转让所得看二者的纳税差异
(1)公司制持股平台
公司制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有两道税收,其一股权转让所得,其二当自然人股东取得税后利润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自然人南海飞翔是ABC有限公司的股东,B公司是AB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投资成本100万元。2021年9月5日,ABC公司将B 公司股权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则:
ABC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150-100)*25%=12.5万
自然人南海飞翔从ABC公司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150-100-12.5)*20%=7.5万
合计缴纳税款12.5+7.5=20万
综上,在股权转让环节,公司制持股平台存在双重纳税问题。
(2)有限合伙持股平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限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东个人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各地对于此问题适用税目、税率较不统一。有观点认为该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税”,应适用5%-35%的个人所得税率;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所得为“财产转让所得”,应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还有部分地方根据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不同,分别适用20%和5-3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接上例,如采用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如按生产经营所得税税目,并套用速算扣除数后:
自然人南海飞翔应缴个税:(150-100)*30%-4.05=10.95万
此外,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可能因地区差异存在税收洼地及税款返还,实际税负一般要低于公司制持股平台。
但目前,我国合伙企业的税收立法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基选择,纳税地点等存在模糊的空间,采用此方式务必详细咨询当地的税务政策,或通过专业人士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