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的设立条件和受理材料
一、典当行的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三)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五)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六)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
(七)符合《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八)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