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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之间的利润分配比例如何确定?
大致有这么几个基本原则:
1、如果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利润分配的比例,应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人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比例可以追加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即可。
3、如果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还有一种可能的方法,就是通过法律诉讼确定分配比例。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如果是公司合伙人,分得的股息红利能否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呢?我个人认为既然单独理解为股息红利收入,也应适用于所得税免税收入政策。
3、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投资份额收入
合伙企业合伙人投资份额虽然不是有限公司股权,但依然可能进行转让,而且可能取得转让溢价,这时应该按经营所得缴纳5%—35%个税,还是按照20%财产转让收入?一直以来也是争议不断。
在最新发布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中,终于明确了投资份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收入,而非经营所得收入。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转让投资份额收入,应该按财产转让所得20%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是公司合伙人,应按照2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