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实践中,农民工工资如何纳税管理?如何进行纳税方案设计,才可以规避纳税风险?基于建筑行业中的个税税收政策规定,肖太寿博士结合实践调研情况,提出建筑行业农民工个税的以下三种纳税管理及其规避税收风险的纳税方案设计:
一是建筑行业项目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的纳税方案设计;
二是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的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税的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三是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农民工和班组长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方案设计。
(一)适用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的规定,建筑企业、劳务公司跨省异地施工或省内异地施工项目部农民工个税核定征收适用的条件如下:
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对施工项目经营收入或不含增值税的项目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例如广东省、江苏省规定是0.4%,浙江省规定是0.5%,青岛市规定0.5%,湖北省规定0.5%,深圳市规定0.2%,新疆规定1%、重庆规定1%,湖南省规定0.4-1%,核定征收工程项目部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申报管理的税法依据
1、项目部农民工个税的纳税地点:工程项目部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的规定,建筑企业、劳务公司跨省异地施工或省内异地施工项目部农民工个税的缴纳地点是: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
2、工程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税务局不得重复征收农民工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的规定,如果建筑企业、劳务公司跨省异地施工或省内异地施工项目部的税务局对施工项目经营收入或不含增值税的项目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税后,建筑企业、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