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利用国务院鼓励横琴新区先行先试的金融政策导向,鼓励发展金融创新服务,开办和推广知识产权、收益、收费权和应收帐款质押融资,大力发展融资租赁,设立横琴股权(产业)投资基金,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离岸业务、跨境资产抵押等产业。在粤港澳的中心地带,形成一个模式灵活、业务繁多、配套到位,与港澳金融市场互动互补的、具有横琴特色的金融市场。
二、税收优惠
1、私募股权基金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国家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对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
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横琴新区的企业或项目,在项目退出时再按项目退出后形成的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给予额外奖励。
2、企业所得税
(1)当年纳税额超过2000万评定为金融总部企业,总部企业的所得税享受30%返还,实际征收税率为17.5%。
(2)当年纳税额500万以上2000万以下的,可申请评定为成长型总部。按其年度企业所得、营业收入、增值收入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企业所得税留存比例为20%,增值税留存比例为25%)的50%予以奖励。
(3)不能评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两免三减六(60%)政策:公司制私募投资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企业的所得税享受20%返还,实际征收税率为20%;后三年企业的所得税享受12%,实际征收税率为22%。
3、个人所得税
(1)纳税超过10万元(含)以税款的40%给予奖励;超过1.5万元(含)以税款的32%给予奖励;超过0.5万元(含)以税款的20%给予奖励。
(2)合伙制私募基金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照20%的个人税率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港人港税收,澳人澳税(实际效果:按港澳税率交税)。
三、办公用房补贴
对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且注册资本与募集资金均已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到位之日起,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专项扶持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要求:已登记备案,五年内不迁出横琴。
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专项扶持;
实际投资实体企业或项目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00万元专项扶持。
投资同一企业或项目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要求:已登记备案,五年内不迁出横琴。
管理资产规模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专项扶持;
管理资产规模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专项扶持。
同一奖励对象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