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需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首先会问:您同某某法院关系如何?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在法院认识或拐弯认识办案人员,担心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
王婷婷律师系家畅家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律师、上海市徐汇区律师界妇联执委、上海市妇联巾帼律师志愿团讲师。王律师执业十多年来,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百起,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熟知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大限度的维护了客户的合法利益,为客户及时解决了婚姻家庭纠纷和困扰。王婷婷律师具有大量商事项目法律实务经验,长期致力于家事与商事的交叉领域、家族企业、私人财产和投资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擅长婚姻与继承中的财产保护,为高资产人士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王婷婷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敏言笃行、为人诚恳,在业务上精益求精,获得客户的高度赞誉。
婚姻只能创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不是有效果的故障;而婚姻不创立,亦即该婚姻不留存,当然更无“有效果”与“无效”可言。
婚姻当事人成亲意思表示一致并具备社会公告性,婚姻即为组建;而婚姻的有效则是指早就成立的婚姻,唯有在适合法定的有效果要件时,才受法例的保障并亦可生产婚姻的法规效力。婚姻有效果与婚姻建立有其相像与相维系之处,但二者的区别也是非常昭著的。
以永久一同小日子为目标;具有夫妇身份的公开性。婚姻的有效果要件一般有四项:当事人成亲意思表示忠实;落得法定安家年龄;不留存刑名规定的结合障碍;执行法定类型。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