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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条件

2022/3/4 19:27:42发布64次查看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拟新设立外商独资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
外方投资者须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境外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
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500万美元。
外方投资者存续期≥1年。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spv名义投资的,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境外投资者应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和境外资产情况。
中方投资者须为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同一投资者设立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的,须提供已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计报告、按期到位的验资报告、业务报告,新设公司与已设公司业务领域应有明显区别。
(二)公司主体
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
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合同/章程无需规定“投资总额”,批复文件中也无“投资总额”项。
外方投资比例≥25%。
分期出资的,外方投资者第一期出资≥认缴出资15%,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在实缴投资额未达到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外方投资者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高管人员
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运营主管,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指具备其分管业务领域专业知识并取得相关执业证照)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指融资租赁公司或相关金融机构的管理经验)。
(四)上海自贸区设立的特殊条件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并实施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将外资融资租赁列入“j金融业”的负面清单内,不属于“核准制”改“备案制”范围。上述《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新设外资融资租赁条件,仍基本准用于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
根据《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除采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以外,注册资本实行认缴资本制。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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