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材料后,经对方审查确认后发给离婚证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此时离婚协议书生效
王婷婷律师系家畅家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律师、上海市徐汇区律师界妇联执委、上海市妇联巾帼律师志愿团讲师。王律师执业十多年来,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百起,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熟知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大限度的维护了客户的合法利益,为客户及时解决了婚姻家庭纠纷和困扰。
王婷婷律师具有大量商事项目法律实务经验,长期致力于家事与商事的交叉领域、家族企业、私人财产和投资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擅长婚姻与继承中的财产保护,为高资产人士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王婷婷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敏言笃行、为人诚恳,在业务上精益求精,获得客户的高度赞誉。
亦可证明对方有过错的离婚信物的收集技巧
1、重婚、与别人同居的证明。提交上述行事相关的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部门出具的验证等离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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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暴、虐待、遗弃家园分子的证实。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3.倒把、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说明。提交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示的印证,旁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系处罚决议或判词。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否则,即使双方在生活形式上恢复离婚之前共同生活的模式,当事人之间也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当事人通过诉讼离婚后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也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