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的规定,笔者参考了上海市高院的解释,将此种情况下的房屋归属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假设开发法又被称为“剩余法”,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邢洋律师,法律硕士,执业多年,专注于民商事领域的诉讼与仲裁,对《公司法》、《合同法》、《婚姻法》、《物权法》、《继承法》等领域有深入研究。邢洋律师擅长处理重大、复杂的财产案件,特别是涉及上市公司因离婚而导致的股权分割与继承案件。在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纠纷、股权分割、分家析产、家族传承等家事法律服务领域有独到的见解与精深的把握。
邢洋律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养成了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特别的思维方式、豁达坦诚待人的态度,兢兢业业,刚正不阿,不畏权势,竭尽全力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与信任。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3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交易合约并将房舍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获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背叛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房舍与土地区划变更的。现实中房产和地产划分变更的情形,房产不得出让、地产不得出让,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较易引起损失或导致争议。
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交易合同转让时,该屋宇占用范围内的用地使用权也总得同时变更。如果背叛人将住房和用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屋宇时只转让房子所有权而不同时出让用地使用权,则该类生意合同应当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