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反复诉讼”规则客观上促成了离婚法定条件的形成。由于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在第1次起诉离婚时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或无法提交相应的证据,尤其是关于夫妻分居时间满2年的要求,原告往往未分居满两年或者即使满两年亦难以举证。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的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
王婷婷律师系家畅家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律师、上海市徐汇区律师界妇联执委、上海市妇联巾帼律师志愿团讲师。王律师执业十多年来,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百起,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熟知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大限度的维护了客户的合法利益,为客户及时解决了婚姻家庭纠纷和困扰。王婷婷律师具有大量商事项目法律实务经验,长期致力于家事与商事的交叉领域、家族企业、私人财产和投资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擅长婚姻与继承中的财产保护,为高资产人士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王婷婷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敏言笃行、为人诚恳,在业务上精益求精,获得客户的高度赞誉。
婚姻只能组建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不是有效的问题;而婚姻不创立,亦即该婚姻不设有,自是更无“有效”与“无效”可言。
婚姻当事人结合意思表示相同并具有社会公开性,婚姻即为建立;而婚姻的收效则是指已经组建的婚姻,只有在切合法定的效果好要件时,才受法度的护卫并能够产生婚姻的刑名效力。婚姻有效果与婚姻建立有其貌似与相挂钩之处,但二者的区分也是特别明显的。
以永久一起日子为目的;具备老两口身份的公告性。婚姻的效果好要件一般有四项:当事者成婚意思表示实际;达到法定成家岁数;不留存王法规定的成婚障碍;履行法定形式。
精神病人因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正常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由于对方的不扶养行为,致使精神病人需要治好而支付医疗费,以及需要维持生命支出的需要的生活费,由此所欠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另一方理应负有履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