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项任务、32条举措,构成了上海以更大力度的开放合作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能级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7月11日,上海市常务副市长周波在介绍上海金融领域进一步对外开放举措时称,32条措施主要集中在三方面:一是对国家宣布的开放措施作了具体展开,比如“取消在沪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持外国银行在沪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二是对部分开放部署,提出先行先试。比如,对国家明确的三年后不再对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设限,表述为“争取3年内取消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三是突出上海的市场优势和功能特色。包括金融要素市场和自由贸易账户等优势。比如,“支持境外企业和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市场,修改完善发行上市等规则”等。
32条举措构成了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能级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以下是澎湃新闻记者对32条具体措施的解读。
一、以更大力度开放合作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能级
(一)大幅放宽银行业外资市场准入
1. 取消在沪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沪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一并申请人民币业务。
解读
:今年4月银保监会全面取消了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业务需满足开业1年的等待期要求,现在上海市将支持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可以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
此外,过去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要求是不得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这一限制,也已经取消,内外资一视同仁。
2. 支持商业银行在沪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
解读:
上海鼓励商业银行将其债转股实施机构和为应对资管新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管子公司落户在上海。
目前,交通银行全资设立的债转股实施机构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在今年2月在上海正式开业,同时,交行还计划出资不超过80亿元发起设立交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在等待监管部门批复。
3. 支持在沪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含外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债券)业务。
解读:
这一限制同样在今年4月取消。银保监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可以依法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无需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应在开展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依法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无需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许可,应在开展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告。外资银行开展前款业务,依法应获得其他管理部门许可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前款规定的承销政府债券,包括承销外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债券。
4. 支持设立多家分行的外国银行将管理行获准开展的人民币业务、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拓展至其他分行;支持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
解读:
从4月开始,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已获准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在评估并确保中国境内其他拟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管理行授权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行应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属地派出机构报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所需的材料后方可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同时,外国银行增设分行时,如合并计算的营运资金满足最低限额及监管指标要求,该外国银行可以授权中国境内分行按法规规定向增设分行拨付营运资金。
5. 鼓励在沪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
解读:
上海在上述银行业金融领域的开放已经有了进展:法国欧诺银行和光明食品集团等签定投资协议,拟共同设立上海光明欧诺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并向监管部门提交了申请材料,监管部门已开展设立辅导,这将是欧美发达国家在中国设立的首家消费金融公司。
(二)放宽证券业外资股比及业务范围限制
6. 支持外资在沪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将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证券公司。
7. 争取加快取消证券机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8. 扩大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允许其从事经纪、咨询等业务。
解读:
在证券行业的开放方面,第6至8条指出,将放宽证券业外资股比及业务范围限制。这与此前证券行业监管部门公布的新规内容相符。
4月28日,证监会公布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外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
多家外资机构积极响应,截至目前,已经有三家机构提出了控股证券公司的申请。
先是5月2日,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公布,向证监会提出的增持申请获受理,瑞银方面拟将目前持有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比例从24.99%增至51%,实现对瑞银证券的绝对控股。
之后的5月8日,证监会披露,野村控股株式会社等于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设立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野村控股株式会社拟持股51%。野村为目前日本的第一大证券公司。
5月10日,摩根大通也向证监会递交申请,寻求建立一家持股比例为51%的全新证券公司。之后,摩根大通方面还表示,计划在未来数年内监管允许的条件下将持股比例增加到100%,这让摩根大通成为首家明确表示将谋求在中国境内全资控股证券公司的外资机构。
有券商分析师此前表示,未来随着金融机构外资持股比例的放开,外资参股甚至控股的金融集团短期可能给国内金融机构带来一定的冲击,同时也为中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一定挑战。不过,竞争将倒逼国内金融机构自身的改革,有助于其综合能力的提升;而国外投资者的进入也将增加国内资本市场的活力,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三)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
9. 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允许开展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
解读:
4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公司一致。
当日,上海保监局正式为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办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换证手续,这也标志着银保监会有关保险中介行业扩大开放举措在上海正式落地,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成为全国首家获准扩展经营范围的外资保险经纪机构。
10. 支持外资来沪经营保险代理和公估业务,不设股比限制。
解读:
6月28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通知称,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公估业务。
具体来看,经营保险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境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开业3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11. 降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限制条件,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需开设两年代表处的要求。
解读:
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需要满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等要求。
一般而言,能达到上述要求的保险公司经营规模和时间相对较长,经验较为丰富,取消设立前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节省了公司设立的时间成本,无疑能够吸引更多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其经营理念、产品与经营策略等都会有市场溢出效应,也将促进中资公司的转型与发展。
12. 支持外资设立合资人身险公司,将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
解读:
50%到51%的转变,虽然仅仅相差1%,但意味着外资公司有了占据主导权的可能性,可以按照其经营理念进行经营运作,从而减少内耗,增强公司发展的积极性。
就当前而言,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的股东构成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外国保险公司或金融集团与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合资成立寿险公司,二是外资公司与国内保险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在现有的26家外资寿险公司中,除了友邦保险、中宏人寿、中德安联人寿这三家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特例外,一般情况下合资寿险公司中的外资比例均未超过50%。
银保监会在5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已将这一条款进行了落实。
13. 争取3年内,取消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解读:
由5年后不设限到争取3年内不设限体现了在部分对外开放的部署方面,上海始终勇于先行先试。
去年11月10日,时任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在国新办举行的中美元首北京会晤经济成果吹风会上表示,三年后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放宽至51%,五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不过,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今年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会上则表示,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的上限将放宽到51%,三年以后不再设限。
作为对这一表态的具体落实,银保监会随后在5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对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国家明确的3年以后不再设限,上海此次的表述为“争取3年内取消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在时间点上更快一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兼博士生导师朱俊生在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指出,由于寿险主要是个人业务,基本上不存在本土资源利用损失的问题,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可以更充分贯彻其经营理念,成为市场的新鲜血液。而且其经营理念、产品与经营策略等都会有市场溢出效应,促进中资公司的转型与发展。
14. 以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国际航运保险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建设为抓手,加快上海国际保险中心建设。
解读:
早在2014年,上海市政府已明确提出上海现代保险服务业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即基本建成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构建国际领先、辐射全国、繁荣高效、功能齐全的保险市场,提升再保险、航运保险、保险资金运用等领域的定价权和话语权,发展成为国际保险中心。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上海从税收、财政、外汇管理等政策上予以支持,并成功将税延养老保险等试点在沪落地。
15. 以“一带一路”再保险业务为重点,支持上海保险交易所加快发展。
解读:
作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第一个国家级、创新型保险要素市场上海保险交易所于2016年在上海正式成立。保交所的成立,有利于持续提高保险业的对外开放程度,激发保险市场不断有序创新。
今年6月21日,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推出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关于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进一步形成开发开放新优势的意见》,其中便提出支持上海保交所要搭建国际再保险交易平台,探索建立保险业“一带一路”国际再保险共同体,进一步提升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全球金融资源配置能力。
16. 发展离岸保险业务。
解读:
金融领域的创新一直是上海自贸区改革的重头戏,也备受外界所期待。而离岸保险业务又是国际化程度最高的保险业务,对自贸试验区建设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上海保监局局长裴光在去年下半年曾公开表示,将结合上海自贸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进程,深入研究国际离岸保险中心税收制度,积极推动上海探索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离岸保险税制环境,争取涵盖航运保险、再保险、保险经纪的各个领域,从而为航运保险市场主体拓展跨境与离岸业务、更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更为公平一致的税收环境。
(四)推进更高层次的金融市场开放
17. 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交易所在上海设立上海国际交易所交流合作中心和“一带一路”交易所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