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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上海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规定

2022/7/14 21:40:41发布58次查看
上海自贸区有着政策方面的便利,所以很多人选择在上海注册商业保理公司,那么在上海注册商业保理公司有什么规定呢?下面阳光奥美就来介绍一下。
一、上海商业理企业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与商业保理商(非银行机构)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二、商业保理企业从事业务类型
(一)可以从事与所受让的应收账款相关的下列业务:
1. 应收账款融资;
2. 销售分户账管理;
3. 应收账款催收;
4. 坏账担保;
5. 经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 吸收存款;
2. 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3. 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4. 受托投资;
5. 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三)补充:商业保理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发行债券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一个投资者(或其关联主体)具有本办法所称的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经营商业保理业务等相关行业的经历。
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二)投资者设立存续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投资者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其资产总和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两年内在税务、海关、工商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商业保理企业境内投资者注册资本已缴足到位,境外投资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外国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及资产情况。
(三)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
财务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和岗位职责、资金和费用管理要求、会计政策和科目、会计凭证管理等。
风险控制制度包括组织架构和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和要求、资产分类管理、风险处置措施等。
(四)拥有不少于两名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等。
(五)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为实收货币资本。(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删去商资函〔2012〕919号第一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及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
四、商业保理企业设立程序
(一)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向试点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试点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设立条件,并于收到申请人登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试点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发出征询函。由试点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启动联合征询机制,并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二)设立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向试点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核名并符合设立条件的外资商业保理企业,由试点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出具批准设立文件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要由市商务委批准的,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市商务委批准。
(三)试点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登记后,将商业保理企业相关信息报送市商务委。
五、设立商业保理企业提交的材料
(一)一般企业设立所需材料
(二)商业保理企业设立方案:
1. 投资者基本情况介绍及相关证明;
2. 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从事商业保理业务、贸易融资、供应链管理等相关行业的经历说明;
3. 投资规模分析、资金来源说明;
4. 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
5. 拟设保理企业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开展保理业务的行业和领域、组织管理架构、效益分析以及风险控制能力分析、业务操作流程及特点。
(三)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管理人员情况介绍及有关证明。
(四)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六、商业保理企业变更程序
有下列事项变化的,应当参照设立程序申请变更;其他变化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申请股权转让;
(二)增加新股东;
(三)合并;
(四)分立。
七、其他资金使用、会计审核限制
(一)中外资商业保理企业从事的业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对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境内已加入国际性保理企业组织的商业银行,开设商业保理运营资金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三)商业保理企业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照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四)商业保理企业应当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建立资产损失准备金提取制度。可以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对保理资产风险进行分类,并根据风险大小,确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比例,按照季度提取资产损失准备金。
(五)商业保理企业为股东及其关联实体提供担保或保理融资的总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的出资金额。
八、其他管理性规定
(一)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二)应当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三)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资金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应当每月向试点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经存管银行确认的资金存管情况;存管银行发现商业保理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存管协议的,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五)应当按照规定,登录商务部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商务部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填报,填报内容包括公司注册信息、高管人员资质、财务状况、业务开展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新注册企业应当于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信息填报。
(六)应当于每月、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一月度、季度业务信息填报。信息填报情况将作为商业保理企业合规考核的重要指标。
(七)应当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并于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登录商务部信息系统)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1. 持股比例超过5%的主要股东变动;
2. 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3. 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
4. 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
5. 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6. 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变动;
7.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8. 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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