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条件
1、准予认定的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据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报送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且能够证明调整前的纳税定额不符合实际情况,纳税人申请的纳税定额符合客观实际,则准予批准。
2、不予认定的情形
纳税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于证明纳税定额需要调整,或缺少材料,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批准。
二、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的规定,纳税人对需要调整应纳税额的,须经行政许可。
三、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办理
1、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向各主管税务计划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核对材料并上报征管科(处)终审。
2、审批内容
审核申请纳税人是否应该调整纳税定额。
3、法律效力
调整纳税定额的,根据调整后的定额缴纳各项税收。
4、审批对象
纳税人定期定额销售额核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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