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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房屋拆迁补偿律师

2022/9/21 21:00:33发布46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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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律师不少特许人为了规避备案的行政管理强制性规定,经常在实际经营中以代理销售、授权使用、总经销等协议名称,或采用不收取加盟费的方式掩盖特许经营的实质;也有个别委托代理合同当事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求解除相关合同。这造成实践中经常出现特许经营合同按照一般其他经营合同审查处理,而其他一般经营合同又与特许经营合同混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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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律师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且为社会广泛熟悉,“民间借贷”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成。本司法解释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发生的争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房屋拆迁补偿律师特许经营费用实际上是经营资源的使用费,如果由于特许人的过错导致合同被撤销或者合同被确认无效,那么全额返还加盟费等特许经营费用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是由于特许人的不当履约,甚至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那么特许经营费用就应该分段计算并部分偿还;其次,关于相互返还问题,一般情况之下,特许人返还被特许人加盟费用很容易,但是被特许人返还特许人财产则十分困难,因为合同被解除、撤销或确认无效时,该合同可能已经履行很长一段时间甚至是已经履行期限届满,这个时候的财产至少部分已经销售,有的是被特许人因此获得了巨大的销售利益。这时,如果仍然按照合同价格进行结算就显失公平;最后,在损害赔偿上,如果合同因特许方根本违约而被解除,那么说明合同的履行是被迫中止,加盟方的预期利益的补偿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合同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以后,法律关系需要回归合同签订前的初始状态,那么一昧支持预期利益显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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