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青浦区离婚律师高胜诉
上海青浦区离婚律师高胜诉-张慕明律师办案思路新颖清晰,从纷繁复杂的案情当中能敏锐的抓住纠纷的要害;庭辩当中能因势利导,使案件的审理朝着委托人有利的方向发展。擅长领域:合同起草、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工伤理赔、人身损害赔偿、建筑房产、债权债务、公司收购、股权转让、刑事辩护、商标侵权等。擅长法律领域:债务追讨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工程建筑经济仲裁刑事辩护公司收购常年顾问
自从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办理协议离婚不再需要单位或居委会出具介绍信,当事人的隐私得到保护,手续已经十分简化。但是,有些情况下,虽然离婚双方愿意协议离婚,但因为某些原因而不被婚姻登记部门受理而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总结起来这些情况主要有:
1、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一方或双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心智、精神不正常的人;
3、结婚登记不是在国内办理的;
本律师提醒大家:凡存在以上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一概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双方当事人准备好相关诉讼材料到法院起诉离婚。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
(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2)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离婚律师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及婚后又用于购买房屋的,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但是拆迁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等,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于我国结婚登记时并不需要进行个人财产登记,因此,双方婚前财产有无与多少完全取决于个人举证的程度。事实上,由于夫妻财产的混同,这里的举证是非常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