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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率先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立法,拟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023/1/27 5:43:08发布38次查看
上海率先对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进行了立法。
12月27日下午,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听取了《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的说明并解读,听取审议意见报告。
澎湃新闻(thepaper)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在单用途卡经营侵权行为不断发生、社会各方广泛关注的情况下,上海有必要通过立法对经营者施加严格的管理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同时,此次立法也是上海先行先试,积极为全国单用途卡立法提供地方样本。
去年2800家关门跑路、门店转让引发投诉
在会上,上海市商务委主任尚玉英表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频发,让单用途卡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
一是消费者投诉持续增加。2016年由单用途卡引发的相关投诉达16951件,涉及美容美发、餐饮、健身、共享单车等多个行业。2017年上半年投诉同比增加20.2%。
二是关门跑路事件频发。2013年至2016年,由于经营者关门跑路、门店转让等原因引发的消费投诉事件,上海市商务委每年受理超过800件;2017年已达到1573件。此外,上海全市各行业2016年累计2800余家经营者因关门跑路、门店转让引发投诉;今年前三季度,该项数据已达到2300余家。
三是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恶劣。近年来,上海先后发生康骏、代官山、金钱豹等关门跑路或者经营不善歇业事件,影响恶劣,舆论媒体广泛关注。康骏事件无法兑付的单用途卡金额超过2亿元。
2012年,商务部出台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对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规范。但是,有关制度措施与当前发卡经营者量大面广、发卡模式变化多样的市场现状不相适应,尚不能解决单用途卡引发的现实矛盾。并且,对于经营者缺乏有效监管,不少行业的发卡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尚玉英表示,因此,在国家尚未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手段有限的背景下,上海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创新发展的先行者,有必要率先推进立法,加强对单用途卡的规范管理。
拓宽监管覆盖面,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立法依据
此次会上透露,《规定(草案)》共26条,从概念界定、政府部门职责、系统信息对接、资金风险防控、信用管理、社会共治等方面规范单用途卡经营活动。
尚玉英说,目前,单用途卡概念界定的主要依据是商务部9号令,其将发卡行业限于商务部门管理的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发卡经营者限于企业法人。但实践中,发卡行业远不止上述三个;发卡经营者也不限于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都存在发卡现象。
尚玉英认为,无论经营者所处行业或组织形式,只要发行单用途卡的,均应纳入监管范围。为此,《规定(草案)》将单用途卡定义为: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消费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或者经营者经营场所入驻商户内兑付不特定商品、服务的实体或者虚拟预付凭证。
该定义一是对单用途卡的行业范围、经营者的组织形式不作限定,拓宽了监管覆盖面。二是突出单用途卡的消费属性,从而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立法依据。三是对商品和服务的种类作了合理限制,将兑换特定商品、服务的预付式凭证排除在外(如演出门票、月饼提货券等)。
建设协同监管平台,日常监管经营者
协同监管平台是实现单用途卡信息化、精准化、智能化监管的重要载体。
尚玉英称,《规定(草案)》明确由上海市商务部门牵头建设单用途卡协同监管平台,平台具有归集经营者单用途卡发行、兑付、预收资金等信息的功能。
相关部门将明确经营者与协同监管平台的信息对接义务。经营者通过自建业务处理系统,或者使用公共基础业务处理系统发行单用途卡,并实现与协同监管平台的信息对接。
通过协同监管平台的信息披露,消费者可以查询经营者基本信息、预收资金管理方式以及所持单用途卡的余额、信息对接等情况,发挥社会监督力量。
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协同监管平台,将通过信息审核比对、异常信息预警等方式,对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管。
有效的预收资金管理措施,也是降低单用途卡兑付风险的关键环节。《规定(草案)》还从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风险的角度,对预收资金建立了风险防控体系等。
《规定(草案)》还注重发挥信用管理在单用途卡监管中的作用,作了三方面规定:
一是将经营者单用途卡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二是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将关门跑路、一年内因违反本规定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以及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情形的经营者,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是对经营者设置信用门槛,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凡是被司法机关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五年内因单用途卡失信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者,不得发行单用途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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