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庭婚姻法律咨询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很有助益。第1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王婷婷律师系家畅家事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律师、上海市徐汇区律师界妇联执委、上海市妇联巾帼律师志愿团讲师。王律师执业十多年来,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百起,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巧,熟知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大限度的维护了客户的合法利益,为客户及时解决了婚姻家庭纠纷和困扰。王婷婷律师具有大量商事项目法律实务经验,长期致力于家事与商事的交叉领域、家族企业、私人财产和投资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擅长婚姻与继承中的财产保护,为高资产人士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王婷婷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敏言笃行、为人诚恳,在业务上精益求精,获得客户的高度赞誉。
婚姻只能成立后,才谈得上进一步衡量其是不是有效的题目;而婚姻不创立,亦即该婚姻不留存,理所当然更无“有效果”与“无效”可言。
婚姻当事人完婚意思示意一致并具备社会公开性,婚姻即为建立;而婚姻的收效则是指久已创立的婚姻,唯有在吻合法定的有效要件时,才受王法的保安并亦可生产婚姻的法例效力。婚姻效果好与婚姻成立有其貌似与相联系之处,但二者的区分也是非常显著的。
以永久一齐日子为目的;具备夫妻身份的公告性。婚姻的有效果要件一般有四项:当事人结婚意思示意诚实;达到法定结婚岁数;不留存王法规定的成亲障碍;履行法定形式。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