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省间清洁购电交易遵循先发电企业自行开展、后政府授权市电力公司,通过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的顺序有序开展。市内公用燃煤电厂的省间发电权交易、自备电厂控煤压减电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按集团内部置换与市场化竞争并重的原则组织开展。
1、根据交易时间窗口要求,基数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年度交易原则上应于上年度的12月上中旬完成,当年年内主要开展季度和月度交易。基数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年度交易由电厂自行开展或采用委托方式开展的,原则上应于上年度的11月上旬前完成交易申请。11月上旬后,基数调节电量若有未完成交易部分,剩余电量政府授权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代表发电企业开展交易,授权外购交易以年度交易为主、季度和月度交易为辅;交易开展期间,若市内公用燃煤电厂仍需自行或委托对其基数调节电量开展省间发电权交易,需与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做好协调。
授权外购交易按“政府委托,公平受益”原则开展,市电力公司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应均衡完成市内各发电集团基数调节电量未完成交易部分电量指标。根据上年度供电煤耗排序,优先从发电集团内供电煤耗最高档次的机组开始替代;在该档次机组无法完全消纳市外清洁能源替代电量的情况下,剩余电量由次高档次机组消纳,依次类推。在同档次机组中按照机组容量大小比例分配替代电量。
2、自备电厂控煤压减电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可先由自备电厂与市外清洁电源双边协商,也可委托市电力公司、售电公司,约定利益分成机制通过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来外购电。双边交易和委托外购交易应在上年11月上旬前完成交易申请;11月上旬后仍有缺口的,剩余电量政府授权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开展外购电。授权外购交易开展期间,若自备电厂仍需自行或委托开展省间电能替代交易的,需与市电力公司、上海电力交易中心做好协调。
3、政府调节电量省间外购电交易,由市电力公司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政府调节电量指标,开展省间中长期外购电交易、“临时交易”和“现货交易”。以年度交易为主、季度和月度交易为辅。
4、根据替代发电效率优先的原则,省间清洁购电优先于上海电网节能发电调度。
第十三条省间清洁购电交易应兼顾市外清洁电源的合法权益和市内发电企业的合理补偿。为保障本市电力供应安全,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政府部门可以给予相关指导。
政府调节电量省间外购电交易的价差空间全部用于本市工商业用户降价。
控煤压减电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于该自备电厂疏导用电成本。
基数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和自行开展的基数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交易收益由公用燃煤电厂和市外清洁电源以市场化方式分享,采用委托方式开展的还应按委托约定分享。
基数调节电量省间发电权交易以“授权外购交易”方式开展时,市场化成交价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之间的外购交易价差一部分用于补偿发电企业,一部分用于补偿市电力公司,具体分配比例每年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四章 交易电量与补偿电价
第十四条基数调节电量“授权外购交易”补偿电价(以下简称补偿电价)综合考虑本市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发电量被替代的合理补偿、上年度国内其他省份此类交易平均价格等因素确定,补偿电价(ai)实行一厂一标准,按以下公式确定:
ai=(pd标-pg燃-pg三)*k*f
其中:
pd标为经政府批准的本市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当月全口径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
pg燃为该公用燃煤机组上一年度燃料成本
pg三为该公用燃煤机组上一年度三项费用
k:k补偿系数,k=外购交易平均价差/ 本市煤电机组平均边际收益。其中,外购交易平均价差指外购电落地平均电价(不含可再生能源配额度电价格)和本市煤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之差;本市煤电机组平均边际收益=∑(pd标-pg燃-pg三)*mg/∑mg,mg为市内公用燃煤电厂装机容量
f:分配系数,0<f<1,具体分配比例每年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十五条基数调节电量“授权外购交易”补偿电价由市电力公司提出测算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核定,按年度滚动更新。根据当月“授权外购交易”电量和补偿电价,对参与“授权外购交易”的燃煤发电机组进行补偿。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管理的有关要求,自备电厂控煤压减电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购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计入自备电厂所属用户可再生能源消纳配额,其他通过交易方式购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可计入市电力公司可再生能源消纳配额。其中,水电计入可再生能源总量消纳配额,风电、光伏计入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配额和可再生能源总量消纳配额。
第十七条在核算燃煤发电机组供电煤耗时,本市发电企业自行开展的省间发电权交易购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可用于扣减被替代煤电机组用煤量。考虑扣减量后的修正供电煤耗,用于燃煤发电机组供电煤耗排序。因发电企业自行开展的省间发电权交易抵扣供电煤耗奖励的电量,应由市外或市内高效清洁机组替代发电。替代发电可采用集团内自主替代,也可按照《上海市跨区跨省发电权交易规则》等规则,由集团外发电企业替代。
第五章 交易结算
第十八条发电企业自行开展的省间发电权交易,结算按发电权交易结算流程执行。自备电厂控煤压减电量省间电能替代交易实行按月结算,年度清算,用户先以本市工商业目录电价与市电力公司按月统一结算,下年度一季度,再根据与市电力公司协商的清算模式,清算差价电费(可按电量曲线峰平谷比例,清算外购电与本市工商业目录电度电价的差价电费,或在协商一致情况下先按外购电落地电价与本市燃煤标杆电价的差价清算差价电费)。“授权外购交易”结算与正常电费结算同步进行,结算原则为按月结算、月结月清、“授权外购交易”电量优先结算。
第十九条 对市内公用燃煤电厂的结算,由市电力公司和上海电力交易中心配合开展;对市外清洁电源的结算,由各级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公司统一协调开展。
第六章 信息发布
第二十条每年10月初,市电力公司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报下年度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时,应提出下一年度省间清洁购电交易电量建议(含省间清洁购电交易总量、公用燃煤电厂的基数调节电量、自备电厂控煤压减电量、政府调节电量以及可再生能源配额交易总量和非水可再生能源配额交易电量等)和省间输电通道分月计划等。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综合各方意见与相关因素后,形成“方案”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一条按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要求,市电力公司应及时报送省间清洁购电各类交易情况,具体包括交易组织电量、交易落实电量、交易结算电量等。
第二十二条每年一季度,市电力公司应编制上年度“授权外购交易”补偿电价的测算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核定。每月20日前,参与上月省间清洁购电交易的燃煤电厂应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电力公司报送上月实际供电煤耗、燃料成本、三项费用(运行材料费、排污费、粉煤灰处理费)。
第二十三条各发电企业应妥善保存相关生产经营和运行记录,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当电力法规、政策或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导致本办法出现适用性问题时,市发展改革委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进行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若出现紧急情况或超出本办法范围的情况,导致交易难以正常进行时,市发展改革委可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修订或制订本办法的应急条款。在发布应急条款时,应规定有效期,并向市场成员说明制订应急条款的理由,并列举相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华东能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