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上海特价房
8月15日,深圳发文严厉打击中介机构以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可口保证金和预定金,以及“茶水费”“阴阳合同”等22条楼市乱象。9月18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表示,要把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与日常市场巡查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对中介机构的巡查。9月19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双双在官网挂出关于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均提出明确治理企业购房的乱象。
上海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这也意味着北京、上海、深圳、广州4个一线城市都已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各地响应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今年6月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围绕投机炒房、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虚假房地产广告等四个方面进行重点治理。
业内人士认为,一二线城市在符合国家导向下的秩序整顿会对房企、中介、代理机构、广告商和购房者等群体中形成较为明显的影响。预计9月下旬,不排除各地楼市管控会升级,尤其是房屋交易秩序的整顿还将趋严。
其中,上海在大力整治首付贷、违规提取公积金等行为之外,对“通过婚姻获得买房资格”“ 信息泄露、电话骚扰”等行为进行整治,同时加强对“限购、限外、限企”的审核。
上海明确,要整治的投机炒作行为包括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分期首付”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在住房公积金使用方面,禁止协助缴存职工以虚假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取高额手续费。也禁止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机构,采取暂停金融服务、暂停商业银行与其业务合作、暂停合同网签资质、纳入工商重点监管名单等措施,并将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
一位业界人士表示,“首付贷”是监管部门一直以来明令禁止的,多项政策均有强调,此次将“分期首付”这种有违规操作空间的支付方式提升至一定的监管高度。“房地产企业在当下更倾向于如何回笼资金。‘分期首付’看似降低买房准入门槛,提前锁定买家,但是如果遇到市场波动,买卖之间的纠纷就可能难以避免。如果采取其他方式补足差价——比如用其他渠道融资等——这些高杠杆的方式对金融系统的影响比较大。”
此次政策在商品房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限企审核以及管控电话营销等方面作了新的明确。
上海要求整治,通过隐瞒房地产查封、抵押等房屋交易限制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诈骗消费者交易;或者诱导、教唆、协助交易当事人,通过伪造社保、个税、婚姻、出入境等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等方式,规避限购、限外、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等行为;利用信息不对称“恶意碰瓷”,承诺“保证摇到,保证买到”,收取“茶水费”、“关系费”;怂恿当事人采取”阴阳合同”不实承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同时,上海还对房产经纪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业主个人信息出售、泄露或交换给他人;通过第三方渠道批量非法获取或买卖客户信息;以营销为目的电话骚扰客户、当事人等进行重点治理。
详见↓
关于开展2018年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节选)
一、工作目标
针对近期本市房地产市场状况,通过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信息、投机炒房、虚拟交易、违规收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整治重点
各区房管、市场监管、物价、税务、公安、金融、司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在本行政区域内,联合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聚焦重点,严厉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发布虚假信息行为
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误导购房人,对市场预期造成负面影响等虚假信息。
2、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广告。
3、通过房产经纪门店或网络载体,发布虚假房源、虚标价格、虚构交易数据等虚假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或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或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等的违法广告。
(二)投机炒作行为
1、通过捂盘惜售、炒卖房号、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垄断或变相囤积房源,以操纵房价、房租。
2、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商品房。
3、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4、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房产经纪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交易当事人同意,擅自通过网签系统虚签经纪委托合同、交易合同;借用密钥给其它房地产经纪机构签约,产生矛盾纠纷的。
2、未按照本市规定向租赁当事人提供网签住房租赁合同服务,或者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或预定金。
3、通过隐瞒房地产查封、抵押等房屋交易限制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诈骗消费者交易;或者诱导、教唆、协助交易当事人,通过伪造社保、个税、婚姻、出入境等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等方式,规避限购、限外、差别化信贷和税收政策。
4、利用信息不对称“恶意碰瓷”,承诺“保证摇到,保证买到”,收取“茶水费”、“关系费”;怂恿当事人采取“阴阳合同”不实承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5、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全部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外,向购房者收取额外的房价款,或者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7、为征收安置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违规转让,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违规出(转)租,提供经纪服务。
8、在住房公积金使用方面,协助缴存职工以虚假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收取高额手续费。
9、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业主个人信息出售、泄露或交换给他人;通过第三方渠道批量非法获取或买卖客户信息;以营销为目的电话骚扰客户、当事人等。
(四)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公示“一房一价”及认筹规则,不按规定对认筹客户进行限购、限外、限企审核,未落实公证摇号选房相关规则,影响正常销售秩序。
2、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3、未按备案价格销售商品住房(含附属地下车库),或者以电商费、装修费、捆绑搭售理财产品或者附带条件等限定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侵害购房人合法权利。
4、领证后未按规定时间开盘销售,或虽开盘,但以各种关联交易的名义保留房源、捂盘惜售。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
6、采用格式条款与购房人订立在售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区要充分认识此次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各区要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明确整治措施,整合资源,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和打击力度。市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区的协调和指导,梳理查案办案适用法律法规,为各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依据,同时建立疑难案件综合研判机制,提高查处效率;加强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信息共享,联合查处。各区要依托本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以及各部门公布的热线电话,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及时收集各类案件线索,并建立首问负责和案件移交查处机制。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联合惩戒并加大曝光,提高震慑效果,回应社会关切。
(三)标本兼治,强化管理。各区要坚持整顿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并重,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依托本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建立专项整治每月例会制度,推动相关成员单位互换信息、研究问题、推进工作。建立成员单位联合惩戒机制,对于查实的违法违规机构,采取暂停金融服务、暂停商业银行与其业务合作、暂停合同网签资质、纳入工商重点监管名单等措施。会同规土部门,对于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会同发改委,将企业、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建立健全以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的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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