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上海每个看守所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看守所可以,有的不可以。
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规范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的身份核实及会见手续办理,上海市公安局指挥部根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及上海《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沪司发[2016]48号)(简称“两个规定”)要求,结合上海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的操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可以协助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但《办法》同时规定,辩护律师只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或实习律师协助会见,且应与辩护律师应属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协助会见之前由辩护律师填写《律师助理身份核实申请单》,并携带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和委托书及律师助理的《律师执行证》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交办案机关核实。
办案机关收到申请后,立即开展核实,能当场核实的当场出具核实回执,不能当场核实完毕的,48小时内将核实情况传真通知看守所。律师助理身份一次核实,对于同一案件,多少有效,即第一次会见后,如果仍是会见同一当事的人的,无需再另行核实。
《办法》同时,对会见的办理流程、对律师助理身份核实操作流程、办案机关核实重点及看守所安排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等方面也做了详细规定。
本《办法》由上海市公安局指挥部于2017年10月19日印发,自当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