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律师收费标准-赵陆一律师,有着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赵主打各类刑事案件,赵律师为人稳重而不呆板,机动而不轻躁,赵律师在这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从事律师行业始终信奉一句话:“永远不依规则办事的人永远原地踏步,永远依规则办事的人,也永远原地踏步。上海婚姻律师在线咨询的相关问题可以到沪律网了解,十分专业法律的网站!!
离婚协议设计不合理,刚办完离婚了,另一方就转移掉财产,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四、离婚协议起草的合法性欠妥,登记机构审查不严,留下后遗症。六、协议离婚后,因发现新的财产和子女问题处理不妥当,离后反悔。七、协议离婚时,一方行为能力欠缺,导致协议离婚无效。协议离婚时,子女抚养费问题处理得不好,今后走上法庭。综上,虽说协议离婚,快捷高效,社会影响较小,但离婚协议非专业人员起草,实践中也常产生最终还是闹上法庭。因此,如在经济条件允许下,很有必要聘请律师为您提供协议离婚律法服务。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律定。”但对相关究竟什么样的婚姻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范围、如何处理协议的成立与生效要件的关系等问题并无明确的界定。
关于经过公证、见证的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实践中还经常存在诉前离婚协议经过了公证或者是经过律师、居委会、第三方的见证。我国《公证法》已经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36、38条明确规定了公证的证明效力和法定公证效力。具体而言:该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律法行为、有律法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该法第38祭规定:“律法、行政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律法效力的,依照其规定。”公证机构毕竟与婚姻登记机构存在本质差别,所以也不应赋予其公证的离婚协议具有相应律法约束力。但这不是的。
去法院起诉离婚准备的材料
一、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三、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四、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五、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六、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七、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