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履约定金是在正式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定金,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后的处理原则是,根据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来决定定金的处理,即因买方的原因不履行合同,已收定金不予退还,因卖方原因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定金原数退还。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也按照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来处理,即双方无责,定金原数退还。
在解决居住权纠纷,首要前提是明确居住权本身的法律性质,这一点非常重要。上海房产律师认为,居住权是一种物权,是一种对于他人所有或使用的房屋所拥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正是因为居住权是物权,它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上海市住房交易制度中实际上已经设立了居住权的公示登记制度。根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设定居住权、通行权等房地产权利,可以凭有关协议,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这表明,居住权可以在交易中心予以登记,以公示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