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违法注销
清算组成员需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某与何某甲、丁某某、何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主旨
清算时,清算组应将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上述公告及书面通知均属清算组的法定义务,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未按规定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的有效债权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基本案情
2012 年5 月,原某速递快递员袁某驾驶车辆撞到行人刘某某,经鉴定,刘某某本次交通事故损伤致植物状态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存在长期完全护理依赖。2013 年6 月,江阴法院判决速递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4 万余元(护理期暂计算五年,因判决时刘某某尚在住院治疗,不包括2012 年10 月之后的医疗费),该判决现已生效。2013 年11 月,速递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注销该,决定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为何某甲、丁某某、何某乙。2014 年5 月,速递出具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登记,清算报告载明无债权债务。2014 年6 月,速递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2016 年11 月,刘某某再次诉至江阴法院,要求清算组成员何某甲、丁某某、何某乙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58 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清算组未就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刘某某,导致刘某某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刘某某主张清算组成员何某甲、丁某某、何某乙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应予以支持。法院核定刘某某各项损失,依法判决何某甲、丁某某、何某乙赔偿刘某某9 万余元。
宣判后何某乙依法上诉,经二审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但这些企业负责人或股东法律意识淡薄,在经营不善或面临巨额债务时,为了逃脱债务等法律责任,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注销,认为一旦注销就不复存在,也就不需要再偿还债务了,故而这些股东经常是不经清算或虚假清算违法注销,殊不知违法清算的结果是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责任。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承担责任,但在股东违法清算注销的情况下,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陈教智 黄静宇 徐惠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