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明霞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十三年,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上海《东方大律师》广播节目特约嘉宾。上海离婚纠纷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继承案件、房产纠纷、拆迁安置等。
在十多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傅明霞律师先后承办婚姻、继承、房产、拆迁等案件近千起。傅律师专业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多年,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还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傅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耐心、细致,在诉讼中炼就了冷静的应变能力、清晰的逻辑思维、准确的案情分析、良好的协调技巧,傅律师擅于采取各种灵活的策略和方案,把握婚姻家庭案件内在的心理矛盾冲突和情感纠葛,具备细腻与缜密的剖析能力,以女性律师和心理咨询师特有的处理婚姻情感纠纷的视角和洞察力,结合婚姻家庭心理辅导,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心理辅导的全方位服务,以期将破裂的婚姻对当事人造成的情感、心理伤害和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傅律师在承办各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扎实深厚的法律功底,并且重视理论学习和研究,多次在《上海法制报》、《新民晚报》等各大报刊杂志上发表法律专业文章,她以高度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赢得业界和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离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及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除离婚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外,有时还包括夫妻之间的财产补偿,损害补偿和财产归子女等方面的内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实际上就是一种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益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一种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益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离婚协议中,若约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归子女所有,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的承诺,该方将向子女给付指定财产:若约定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归子女所有,是夫妻双方分别向对方的承诺,双方将分别向子女给付指定财产的二分之一。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一方所有财产或双方共同所有财产归子女所有,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承诺向第三人即子女给付财产,属于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理论根据,在向第三人给付合同中,若该合同签订双方仅彼此相互承诺而未向第三人承诺,该合同属于经由指令而为给付的合同,第三人无请求权,若该合同签订双方彼此相互承诺外还向第三人承诺,该合同属于利他合同,第三人有请求权。上海离婚律师根据相关情况的了解,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或者双方不给子女给付承诺财产,若没有向子女承诺,该子女无请求权。夫妻一方不向子女给付承诺财产则该方构成违约;夫妻 双方均不给付,双方构成违约。无论一方违约还是双方违约,均适合我国《合同法》对违约的规定,而不受第三人即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