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某实验幼儿园一男幼师邹某涉及性侵事件被曝出,引起了诸多讨论。校园性侵案件不断发生,其背后反映的是校园管理和家庭教育的缺失。而我们在反思的同时,还应该对于性侵案件的惩戒措施有所了解,刑法明确规定猥亵儿童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如何定罪量刑?
一、什么是猥亵行为?
猥亵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刑法四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该条中的犯罪。
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童的猥亵可以包括奸淫行为。
二、上海幼师校园猥亵案怎么量刑?
近日,上海市某实验幼儿园一男幼师邹某涉及性侵事件被曝出,引起了大家的担忧和热议。根据该幼儿园总务处的一位工作人员称:邹某因个人原因已经在接受警方的调查,幼儿园全力配合警方办案。事件发生以后,幼儿园也对邹某的行为感到气愤,并在等待警方的调查结果。幼儿园方表示,目前对于案件的具体细节也不是很清楚,但一定会给所有的家长一个交代。
而根据当地教育局官方发布的情况通报显示,对于邹某涉嫌校园猥亵事件,当地公安机关已于第一时间介入,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目前涉案嫌疑人邹某已经被依法批准逮捕,案件也在进一步审理中,将依法予以严惩、绝不姑息。对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教育局也已于日前作出免职处理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同时,因为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基于隐私保护,案件处理将同时严格落实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保密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包括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在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的要旨中明确指出: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构成从重处罚情节。
我们可以了解到校园猥亵作为猥亵罪的一种从重处罚的犯罪形态,基本都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做触犯法律红线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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