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货物,增值税不能抵扣(由税务机关代开的除外),但价格上会有优惠。
【结论】 在选择购货对象时,要综合考虑由于价格优惠带来的成本减少,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带来的成本增加的影响。
【案例】:甲企业为生产并销售a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现有x、y、z三个公司可以为其提供生产所需原材料,其中x为一般纳税人,且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y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税率为3%的发票;z为个体工商户,只能出具普通发票。
x、y、z三家公司提供的原材料无差别,所提供的每单位原材料的含税价格分别为93.60元、84.46元和79元。a产品的单位含税售价为117元,假设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
要求:从利润最大化角度考虑甲企业应该选择哪家企业作为原材料供应商。
『计算如下』:
a产品的不含税单价=117÷(1+17%)=100(元)
每单位a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00×17%=17(元)
由于甲企业的购货方式不会影响到企业的期间费用,所以在以下计算过程中省略期间费用。
(1)从x(一般纳税人)处购货
单位成本=93.60÷(1+17%)=80(元)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0×17%=13.60(元)
应纳增值税=17-13.60=3.40(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3.40×(7%+3%)=0.34(元)
单位产品税后利润=(100-80-0.34)×(1-25%)=14.75(元)
(2)从y(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
单位成本=84.46÷(1+3%)=82(元)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2×3%=2.46(元)
应纳增值税=17-2.46=14.54(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14.54×(7%+3%)=1.454(元)
单位产品税后利润=(100-1.482-54)×(1-25%)=12.41(元)
(3)从z(个体工商户)处购货
单位成本=79(元)
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0(元)
应纳增值税=17(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17×(7%+3%)=1.7(元)
单位产品税后利润=(100-79-1.7)×(1-25%)=14.48(元)
【结论】由上可知,在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原材料所获利润最大,所以应该选择x公司作为原材料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