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且这些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1、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2、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的金融服务、航运物流、现代商贸、文化创意、信息服务、旅游会展等支柱服务业,科技服务、设计产业、电子商务、数字出版、专业服务、节能环保等新兴服务业和教育与培训、医疗保健、体育产业、家庭服务等社会服务业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
3、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4、支持与本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5、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6、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前期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7、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对经评选认定的创新型新兴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8、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二、重点支持领域:
①产业类:体现创新发展——信息服务领域或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在服务业新兴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具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特性的重点项目。
②产业类:体现转型发展——制造业转型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点项目。
③平台类:体现集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及为促进集聚区发展制定的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类项目。必须体现公共性和社会性,对行业或地区有推动作用;注重特色和针对性。
④规划类:体现改革突破——本市首批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与试点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三、以下情况不予支持:
①引导资金支持过的项目单位、上次支持项目没有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再次申报的项目
②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1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属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环境评价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
③申报单位上年度净资产为负
④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如码头、道路等基建项目
⑤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部门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⑥获得过本市其它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
四、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信用良好
4、获得资金扶持后能接受监督和管理
5、所申报的项目总投资额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五、申报项目所需资料材料:
1、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
3、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规划类可不提供)
4、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
5、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6、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
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8、项目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
9、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六、注意事项:
1、项目资金情况,总投资组成出按资金申请表填报外,还应附投资估算表,其中建设投资和其他费用科目需细化到3级科目,列明单项工程名称、数量、单价并附设备、软件购置清单。
2、主要考察的点:方向符合性、目标合理性、定位合理性、建设条件完备性、项目社会效益、申报单位实力。
七、支持方式和额度
1、支持资金类别: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才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建设期利息等。
2、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5%,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个别安排配套资金有困难的远郊区(县)可适当调整区(县)配套比例。
3、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