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由危险废物焚烧炉排出的废气须经过严格的后续处理后才能排放到环境中。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22〕8号)的要求,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修订了《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要求于2023年9月3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反馈。标准为强制性标准,首次发布于2013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医疗废物、焚烧、焚烧残余物、焚烧、焚烧残余物、焚烧炉高温段、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非甲烷总烃,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24 小时均值的定义;
----修改了危险废物、烟气停留时间、焚烧设施、焚烧炉高温段温度、焚烧量、测定均值、1 小时均值、日均值的术语和定义;
----优化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选址要求;
----完善了运行管理要求
----调整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焚烧物要求以及焚烧设施排放污染物的监测要求;
----调整了重金属类污染物排放因子分类;
----补充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助燃装置的要求及运行要求;
----完善了污染物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要求。
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达标判定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现有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废物焚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