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曾在地铁商场等处可拿到的印刷品广告,从元旦起不能再随意印制。日前从上海市工商局召开的印刷品广告管理会议上获悉,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最新发布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公司在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年限以及广告制作上都将实施新规定。
市工商局官员表示,目前已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继续经营的,必须在2005年3月31日前进行重新登记。并在一年过渡期内做好增资、改名等自我完善行为,否则将失去经营此类广告的资格。而没有经营资格的企业一旦被查出,将被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长期以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一般在酒店、宾馆、商场、楼宇中散发。因为印刷精美、商品信息丰富、携带方便等特点,受到了市民的欢迎。但是随着发布数量增加,许多未登记的公司纷纷加入了印制的队伍,而广告中也出现了许多不规范地方:有的内容虚假,有的全部是外文,有的甚至印有目录、编辑等。新规定实施后,将有利于这一状况的迅速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