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市有关部门介绍,根据水质模型计算,黄浦江上游要达到二、三级水质指标,必须在1986年排放总量的基础上削减60%。上海市的各个企业经过排污总量的审核和污染治理之后,排污量减少到环境容量之内。但是,新项目的开发由于可能带来超出总排污指标的污染而受到严重限制。上海市实行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在地区内综合平衡、在企业内有条件地调剂余缺、有尝转让的方法,为一些经济效益高、环境污染小的新项目创造一定条件。《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此已做出明确规定。排污权有偿转让的方法适用于沿黄浦江长7.5公里、宽10公里、两岸各5公里的区域之内。
据统计,截至2001年6月底,上海市排污指标有偿转让交易共有37宗,共转让污染物cod指标1304千克/日,为31家企业解决了因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的排污问题。
据悉,上海的工业水污染物排放交易都是在环保部门的协调下完成的。买卖双方由环保部门“牵线”,成交价格在环保部门指导价格范围内,由双方协商决定。指导价格为每转让含有1千克cod(一种水污染指标)的工业废水10吨排放指标,大约3万元人民币。其中每10吨水含有1千克cod的标准相当于上海市准水源保护区的排污标准。转让的指导价格是根据治理废水设施的投资、运转费用确定的。转让采用买断方式,即一经转让就“永久”地享有该指标的排污权。这同第一宗排污权交易每年支付4万元的价格以及支付
方式相比,已有了很大的改进。
根据规定,出让排污指标的企业获得的转让费由环保局设立专门账户保管,由企业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后,专款专用——用于企业排污设施、环保措施进一步加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