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的共同研究,对外资企业要按照行业开始进行分类审批,是直接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这四大类的。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是已经列入到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就是属于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是没有列入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3、适应市场需求、可以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是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可以节约能源和节约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要求产业政策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和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存在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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