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者公证书(一式两份)
外国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ㄍ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
1、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2、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注:这项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合营者需要);
(1)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2)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司法部)转递)。
二、投资方的资信证明(一份);由投资方开户银行出具,有效期不超过三个月,内容包括企业存款位数和资金往来信誉
三、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外商独资不用提供);
四、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只是外资商业企业提供,自然人投资者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投资者不提交;
五、合作双方的协议(外商独资不用提供);
六、房屋租赁合同书(投资方签署的),另外还需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