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是公司进行民事活动的符号,注册上海公司必须有自己的专用名称,并且只能有一个名称。根据有关法规,上海注册公司名称应当依次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l)行政区划的名称,如上海、杭州等;
(2)字号,也叫商号,如海尔、蒙牛等;
(3)行业,如食品、医yao等;
(4)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应是本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可作为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但市名和区名连用的可以。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人的字号的外商独资公司或外商控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不使用行政区划的名称,而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使用控股公司的字号;
(2)控股公司的名称中不含行政区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中可不含行政区划:
1)国/务院批准的;
(2)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全国性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根据《公司法》第21 1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设立公司必须有自己的专用名称,并且公司必须以自己登记的企业名称进行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