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豚味美,不过它却是一种“危险的食物”,因此才有“拼死吃河豚”的讲法。在上海浦东书院镇,一位渔民将2条野生河豚卖给了一名自称“老手艺”的厨师,结果该厨师食用后中毒死亡。记者16日从上海市浦东法院获悉,贩卖河豚的渔民也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新华社资料图熟客执意买河豚自称烹饪“老手艺”2年前,也就是2017年6月23日下午,来自安徽的个体渔业从业人员高某将其捕获的鱼类等水产品运至浦东新区书院镇某农贸市场销售。
高某从事捕鱼已有10年,在该农贸市场摆摊也有2、3年时间。高某说,当天他打到了2条野生河豚,“本来我要留着自己吃的,这时来了一个熟客,他是个厨师,看到有河豚一定要买,于是就卖给他了。”
那天下午,还有几位渔民和高某一起在菜场摆摊卖鱼。据他们证实,这名厨师以20块钱的价格从高某摊位买了2条河豚活鱼。
当时高某摊位旁边的另外两名摊贩曾好心问这名熟客,会不会烹饪河豚鱼?并告诫他,食用河豚鱼时要清洗干净,没有洗干净的话,是会出人命的。这名顾客答复称:“这个我老手艺了”。
支付15万元赔偿款获被害人家属谅解业内人士说,初夏季节是河豚最毒的时期,特别是体内有鱼卵的雌性河豚。在这个时候,吃河豚鱼尤其需要谨慎。
张某,也就是那名购买野生河豚的厨师,当晚食用河豚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符合河豚毒素中毒死亡特征。高某在得知张某食用野生河豚中毒后即逃离暂住地。2018年5月21日,高某主动至安徽省颍上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面对公诉人讯问,被告人高某称,知道野生河豚鱼有毒,是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高某说,自己吃过十几次野生河豚,并没有发生意外,之前也从来没有卖过河豚给别人。事发当天是张某执意要买,结果就发生了意外。
到案后,高某已支付15万元赔偿款,被害人家属向法院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出具对被告人高某的谅解书。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获刑3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作为渔业从业人员,明知野生河豚活鱼属于禁止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仍向他人销售,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高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作为成年人,对食用野生河豚鱼可能造成的人身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主观认知,证据表明事发当天两名在场证人均对其进行过相关安全提醒,上述情节一并作为对被告人高某量刑时的酌情考量因素。据此,浦东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本案目前已经生效。
法院提醒:野生河豚禁止销售作为一种食材,河豚被赞为天下第一鲜,古有“不食河豚,焉知鱼味”的说法。与此同时,河豚本身又带有剧毒。这些极致的特点为河豚的食用蒙上了一层神秘面纱。过去,我国禁止河豚流入市场,直到2016年,才“有条件”放开养殖河豚生产经营。
据媒体报道,农业部2016年下发的《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一是品种限制,只有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允许养殖生产经营,且养殖企业须经审核备案。二是销售限制,养殖河鲀应当经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后才能销售。加工企业也应具备规定的条件。三是经营限制,不能经营河鲀活鱼或未加工的河鲀整鱼,野生河豚更是被明令禁止经营。
专家介绍,食用野生河豚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不同品种的河豚毒性大小和带毒的部位都不一样,有的鱼肉带毒,有的鱼皮带毒。而我国沿海的野生河豚有40多种,捕捞上来的品种多种多样,无法一一确定毒性大小和带毒的部位。
延伸阅读:购野生河豚鱼干买家索赔胜诉 法官:禁止加工经营野生河豚2018年3月14日讯,有消费者购买野生河豚鱼干后,发现是“三无产品”,且含有毒素,遂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网店退款并10倍赔偿。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该消费者最终胜诉。
郑先生于去年通过一家互联网平台,在吴先生开办的网店上购买了野生河豚鱼干海鲜130斤,付款4160元及快递费6元。收货后,郑先生发现鱼干是散装产品,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他又查询发现,河豚鱼含有毒素,食用风险较大。为此,郑先生起诉要求吴先生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
诉讼中,郑先生提交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信访办公室给其出具的相关答复。答复中明确确认野生河豚鱼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款规定的“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答复明确,不得将野生河豚鱼作为食品销售,或者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河豚鱼干等食品进行销售。
在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该法第十二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据此,法院认为涉案商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另外,法院认为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等信息,亦属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而吴先生作为经营者,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食品,未标注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项信息的行为,构成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最终,法院判决吴先生退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法官释法由于野生河豚鱼含有河豚鱼毒素,且风险不可控,为防止因使用河豚鱼引发食物中毒,自上世纪90年代起,国家有关部门即明令禁止销售、食用鲜活野生河豚鱼。之后,农业部办公厅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但仍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
据此,海淀区法院宋硕法官认为,吴先生销售的野生河豚鱼干并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其次,《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涉案商品未标注上述信息。根据该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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