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juzhuzheng》人员子女 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子女 3.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核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人员 4.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子女。 5.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
6.原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 7.属在沪台胞及台胞子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华侨及华侨子女 另外: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 (1)学生户籍随监护人户口由本市其他区县迁移到本区; (2)学生户籍随监护人户口在本区内跨街道(镇)迁移; (3)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区; (4)学生父母一方持《上海市juzhuzheng》且积分达到标准积分(目前标准积分为120分),登记住所在本区; (5)学生父母一方为本区常住户口。 (6)小学五年级、初中九年级不予转学 本市范围内因全家户籍迁移,符合转学规定,需申请办理转学,其具体办法如下:向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取得《转学联系单》 -----> 持户口本等资料到本招办联系转借读申请;确定转入学校; -----> 持相关资料到指定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手续; -----> 得到转入校确认后,回原就读学校办理正式转学手续;领取《转学证书》; -----> 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 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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