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融资租赁合同是我国《合同法》里面规定的21种有名合同之一。《合同法》颁行已有15年,可以看出立法者对融资租赁合同是有很好的前瞻性的。然而即便如此,融资租赁合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仍然不为人所熟知,直到近年来,国家有意推动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融资租赁才真正走进社会大众的视野,今天小编就跟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何方神圣
正所谓“撇开法律谈定义都是耍流氓”,那么我们就先来看一下《合同法》里面对融资租赁是如何定义的。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下面又到了看图说话环节。
上图就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存在三方主体的融资租赁模式,这种模式又被称为直租模式,主要应用于一些大型生产设备的购置,通过融资租赁,缺乏资金但又亟需生产设备的企业能够迅速获得生产所需的设备,而出租人又能将闲置资金运转起来,获得资本回报,可谓一举两得。
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另外一种融资租赁模式——售后回租。
这种售后回租模式实际上是承租人与供货商合二为一,将原本应为三方的融资租赁关系改变成两方的,与夫妻之间那种“你的东西是我的,我的东西还是我的”不平等条约十分类似——你的资金供我使用,我的东西最后还是要回到我的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