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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特殊类型收入如何缴纳所得税?
除了正常合伙企业经营收入之外,合伙人还可能取得各类特殊类型收入,典型的如下:
1、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收入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创业企业,未来再将这部分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溢价收入,分配到个人合伙人后如何缴税一直以来是有争议的。
正常情况下肯定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税,即5%——35%税率,但各地为了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此前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政策对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税。2019年国税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文件,对于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缴税做了明确:
——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有一点需要注意,这里对于创投基金是有要求的,必须是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如果是未经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不能享受此政策。
当然,如果是公司合伙人,取得该部分收入一样按照2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什么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