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四:为什么 “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备受企业家推崇?
解答:
1、关于控制权:上文提过,普通合伙人(GP)管理合伙业务,并对外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对合伙的管理事务进行表决。这有别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份额定话语权。举个例子,创始人K先生控股的D公司作为C有限合伙的GP出资1万元,有限合伙人出资99万,C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并非由出资99万的有限合伙人决定,而是由出资仅1万元的GP,即创始人K先生控股的D公司,也就是创始人K先生来决定。
2、关于税负:有限公司作为持股平台分配利润时,首先从母公司分配利润时缴纳25%企业所得税,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再从平台分配利润,再缴纳20%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股东而言税负比较重。
而合伙企业属于税收透明体,根据《合伙企业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在合伙企业这个层面不征收所得税,经营收益直接穿透合伙企业流入合伙人账户,由合伙人缴纳一次所得税。相对而言,税负减少了许多。
问题五:“有限合伙”持股平台一般用在哪些情形?
解答:
1、创始人希望放大控制权,上文已做解释,不再赘述。
2、适用财务投资人:上文已提到,有限合伙企业的税负优势。值得关注的是,如果有限合伙企业选择在税收洼地注册,合伙人可能享受核定征收或者财政返还的地方优待。如果投资人有短期套现计划,可以考虑有限合伙企业架构。
3、员工持股平台:股权激励由于对象较多,且有一定不确定性,以有限合伙为员工持股平台,既方便对股权进行管理,也有利于创始人保障控制权不旁落。
问题六:“有限合伙”设立还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
解答:《合伙协议》的起草。《合伙协议》是有限合伙最核心的法律文件。需要特别关注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执行合伙事务的职权、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财产份额转让条件、入伙与退伙条件等重要条款都约定在合伙协议中。很多创始人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时,会选择委托第三方办理工商登记,《合伙协议》使用的多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模板,未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做修订调整。也有部分创始人没有关注《合伙协议》合作事务执行具体内容及合伙人会议具体内容,出现管理权受限的情况,削弱了GP本应有的高效决策的作用。
同时,《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协议可约定事项,创始人在签署《合伙协议》时,可以就企业实际情况委托律师拟定。
“财富带来痴迷,权利带来疯狂”。股权既对应了利益,又对应了经营权,注定让创始人为之着迷,又为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