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涉外婚姻家庭律师----李娜律师。上海涉外婚姻家庭律师,李娜是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着多家大中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上海法制报》、《新民晚报》等期刊上发表过多篇法制文章,李娜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实务经验丰富,注重精深的法律理论与具体案件相结合;上海婚姻家事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等,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同时也深刻体会到了当事人在:房产纠纷中的复杂与迷茫、离婚纠纷中情感纠结的艰难取舍,更深深的感到当事人嘱托的分量和自己肩头所承担的重量!
(一)领事离婚的条件:
1、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同意。
2、领事离婚必须遵守驻在国法律。
3、婚姻当事人双方,至少一方是派遣国国民。
(二)领事离婚的效力:
一般而言,经一国驻外使领馆在驻在国办理的领事离婚,在驻在国、派遣国都是有效的,第三国亦承认领事离婚的法律效力。
我国承认领事离婚,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中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
对不实行领事离婚制度的国家,我国实行对等原则。凡不准许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领事离婚的,我国也不允许该国驻我国使领馆办理领事离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 (一)领事离婚的条件:
1、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同意。
2、领事离婚必须遵守驻在国法律。
3、婚姻当事人双方,至少一方是派遣国国民。
(二)领事离婚的效力:
一般而言,经一国驻外使领馆在驻在国办理的领事离婚,在驻在国、派遣国都是有效的,第三国亦承认领事离婚的法律效力。
我国承认领事离婚,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中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
对不实行领事离婚制度的国家,我国实行对等原则。凡不准许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领事离婚的,我国也不允许该国驻我国使领馆办理领事离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