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事离婚的条件:
1、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同意。
2、领事离婚必须遵守驻在国法律。
3、婚姻当事人双方,至少一方是派遣国国民。
(二)领事离婚的效力:
一般而言,经一国驻外使领馆在驻在国办理的领事离婚,在驻在国、派遣国都是有效的,第三国亦承认领事离婚的法律效力。
我国承认领事离婚,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中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
对不实行领事离婚制度的国家,我国实行对等原则。凡不准许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领事离婚的,我国也不允许该国驻我国使领馆办理领事离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 (一)领事离婚的条件:
1、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同意。
2、领事离婚必须遵守驻在国法律。
3、婚姻当事人双方,至少一方是派遣国国民。
(二)领事离婚的效力:
一般而言,经一国驻外使领馆在驻在国办理的领事离婚,在驻在国、派遣国都是有效的,第三国亦承认领事离婚的法律效力。
我国承认领事离婚,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中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
对不实行领事离婚制度的国家,我国实行对等原则。凡不准许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领事离婚的,我国也不允许该国驻我国使领馆办理领事离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