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本区的个体工商户根据注册地址不同,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为第六税务所(西片区)和第十税务所(东片区),涉税事项主要有:
一、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
由纳税人携下述材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同时完成税种核定、发票核定、定额核定等事项)。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签订三方协议(注:目前仅农业银行可办理个体工商户三方协议)
(一)第一步,纳税人携下述材料到税务大厅申请签订三方协议。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打印一式三份三方协议,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税务人员在其中一份三方协议上加盖“三方协议专用章”。
1、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2、税务登记证原件(适用于未领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适用于领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3、业主本人在本市农业银行开通的银行卡或银行账户。
(二)第二步,纳税人携税务机关打印的三方协议到银行签约。
(三)第三步,纳税人完成银行签约后,携银行盖章的三方协议到税务大厅进行确认。
三、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变更
由纳税人携下述材料至税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1、主管税务所出具的《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申请表》(税务所及专管员盖章并签字,业主签字盖章)。
2、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发票核定变更
1、主管税务所出具的签报单(税务所及专管员盖章并签字)。
五、注销登记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适用简易流程,纳税人应先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然后去税务大厅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提供:
(1)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如遗失税务登记证件须在市级以上(含)报刊上声明作废,并提交在报刊上登载遗失申明的报刊〕(适用于未领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营业执照复印件(适用于领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